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华龙网讯 (通讯员刘发生)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里仁乡板粟村坨田湾组,村民兰仲兵、王春兰,违法生育第四胎,拒不执行法院判决,缴纳社会抚养费。王春兰不但拒不履行义务,且态度蛮横。日前,王春兰被县人民法院依法拘留。
兰仲兵、王春兰夫妇,于2006年10月13日违法生育第四胎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,于2007年7月25日,作出对其夫妻双方各征收7144元的社会抚养费的决定。兰仲兵、王春兰夫妻共应缴纳社会抚养费14288元。兰仲兵、王春兰夫妇在法定期间内,既不申请复议,也没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。同时,也不缴纳应缴的社会抚养费。为此,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,向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。县人民法院以“(2008)秀法非诉行执字第27号裁定书”,准予强制执行。
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,县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兰仲兵、王春兰,送达了执行通知书,告知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。期满后两被执行人仍不履行,法院遂对其强制执行。
执行过程中,被执行人之一的王春兰不但拒不履行义务,且拒绝配合,态度蛮横,法院遂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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